2015年7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且末县由县管辖区域划出部份区域设立塔中镇,隶属且末县管辖,镇政府驻现塔中油田作业区工作委员会办公楼。5月31日至6月2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帕尔哈提·贾拉勒率领的调研组,对且末县拟设塔中镇进行实地调研。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详细了解了塔中的历史渊源、基本情况、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拟设建制镇的理由、拟设建制镇的可行性等。2015年7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且末县由县直辖区域划出部份区域设立塔中镇,隶属且末县管辖,镇政府驻现中油区工作委员会办公楼。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批复,塔中镇行政界线走向确定为:北起且末县与尉犁县行政区域界线坐标为北纬40°23′03″、东经85°00′00″,沿东经85°00′00″线向南至3105国道的喀拉希庞北纬38°11′30″、东经85°00′00″,沿315国道折向西南至布宾洛克坐标为北纬38°03′30″、东经84°45′00″,折向西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与和田地区行政区域界线处,沿此届线折向东北至沙雅县、尉犁县、且末县三县交汇点,沿且末县与尉犁县行政区域界线折向东起至起始闭合点。
塔中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袭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百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度。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